一、案例簡介
某證券從業人員A在證券公司任職期間,向他人推介非該證券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投資者就營銷人員的違規行為向證券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經現場核查,證券監管部門對該從業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的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本案例中,A從業人員在推介產品時,存在向他人推介非該證券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超出了證券公司授權的執業范圍,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
三、案例點評
證券從業人員私自銷售非所任職機構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即“飛單”。“飛單”的金融產品通常被包裝成“高收益”“低風險”,要求投資者將購買資金直接劃付到銷售人員指定的賬戶,而非通過正規金融機構APP等客戶端渠道。因此,此類金融產品風險較大,極易使客戶遭受損失而引發糾紛。
各證券經營機構應不斷加強對營銷人員執業規范管理,督促其樹立法治意識,規范從業。投資者必須提高警惕,樹立理性投資理念,不受高利誘惑,在購買產品時全面了解產品的出處、風險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謹防受到“飛單”銷售的侵害。
(案例來源:江西證監局)

